(2013)宽民初字第22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春市众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众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宽民初字第2228号原告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翔运街899号。法定代表人阚学芬,董事长。被告长春市众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辽宁路2399号。法定代表人候明鑫,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长春市众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0元,减半收取635元,由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韩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岳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