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中法执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广东广信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健德电子有限公司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广信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东莞市健德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中法执字第19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广东广信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建设五马路1号德安大厦3楼。法定代表人钟永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斌、陈家骏,广东百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东莞市健德电子有限公司,所在地:东莞市东城区牛山金鸡岭兴华工业园C栋1-2层。法定代表人吴泽森,总经理。广东广信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健德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2)穗仲案字第343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东广信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依此裁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东莞市健德电子有限公司退还货款人民币1450200元及利息人民币42829.7元、律师费人民币50000元、仲裁费人民币27183.3元、迟延履行利息等共计人民币1570213元(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暂计),本院于2013年4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东莞市健德电子有限公司的财产所在地是属于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管辖,为便于对执行财产的处理,提高执行效率,减少成本,宜将本案指定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广州仲裁委员会(2012)穗仲案字第3438号裁决书指定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本院(2013)东中法执字第198号案件作销案处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骞审判员 尹丽欢审判员 黄建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温立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