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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胜执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邓晓晴与沈渝杰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5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胜执保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邓晓晴,男,汉族,生于1969年7月19日。被执行人沈渝杰,男,汉族,生于1977年2月24日。本院(2014)武胜民保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沈渝杰所有的渝ABXX**号小型汽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詹金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举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