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成刑执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丁真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丁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成刑执字第381号罪犯丁真,男,1987年7月7日出生,藏族,四川省理塘县人,文盲,现在四川省邛崃监狱服刑。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0日作出(2012)蒲江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丁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履行),刑期止于2015年5月2日。执行机关四川省邛崃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假释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丁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02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假释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考核积分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丁真已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执行机关所提假释建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丁真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二O一五年五月二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 寒审 判 员 胡开江代理审判员 秦 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汪云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