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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句民初字第26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7-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二莉与被告巫晓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二莉,巫晓琴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句民初字第2670号原告李二莉。被告巫晓琴。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二莉诉被告巫晓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二莉撤回对被告巫晓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4元,减半收取277元,由原告李二莉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雪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文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