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济中区民初字第27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马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济中区民初字第2735号原告马某。被告徐某。原告马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马某于2013年11月21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魏晓霞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诉称,马某与徐某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男孩徐某甲。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现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徐某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男孩徐某甲。近年来原、被告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于2013年11月21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徐某离婚,被告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缺席审理。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结婚证及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的送达回证、原告陈述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支持。原告马某应念及夫妻感情,双方多做沟通、交流,重归于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马某与被告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晓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辛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