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和商初字第02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宜兴市东浩塑业有限公司与蒋坤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兴市东浩塑业有限公司,蒋坤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和商初字第0208号原告宜兴市东浩塑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浩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岳中,东浩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晓龙(受东浩公司特别授权委托),东浩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周国锋(受东浩公司特别授权委托),东浩公司员工。被告蒋坤玉,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东浩公司与被告蒋坤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浩公司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东浩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浩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7元,由东浩公司负担。审判员 储哲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柳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