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一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9-12-04
案件名称
刘希堂与孙丰林、季海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希堂;孙丰林;季海燕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平民一初字第122号原告刘希堂,男,1966年5月6日生,汉族,教师,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郭湃,山东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丰林,男,1980年3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开发区。被告季海燕,女,1979年2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孙丰林,男,1980年3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开发区(系季海燕之夫)。本院于2013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希堂诉被告孙丰林、季海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禚春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希堂诉称,2006年4月11日,案外人杨生国以自己名义将平度市户楼房一套出卖给原告,价格154800元,原告按约定支付了房款,杨生国也交付了楼房钥匙,原告随后对房屋进行装修居住。后杨生国一直未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披露所出卖的房屋系俩被告委托其出卖的,俩被告提出价格低不同意出售。2013年8月23日,原、被告达成过户协议书,协议规定原告再支付房款20000元,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协助过户,原告即付10000元,余款在过户结束后支付。但原告即付10000元后,被告至今未协助办理过户。为此,请求判令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位于平度市户楼房归原告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孙丰林、季海燕辩称,同意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请求调解处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平度市文丰小区2号楼西单元3层楼西户楼房一套归原告刘希堂所有。二、原告刘希堂付给被告孙丰林、季海燕款9000元,于2014年1月10日前付清。三、被告孙丰林、季海燕于2014年1月10日前协助原告刘希堂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3796元,减半收取1898元由原告刘希堂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禚春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雅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