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花法炭民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汤伟波与广州市花都区炭步水上运输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伟波,广州市花都区炭步水上运输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穗花法炭民初字第72号原告:汤伟波,男,195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谭兆铭,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周慧,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炭步水上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何伯球。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汤伟波诉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炭步水上运输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曾洁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汤伟波诉称:原告自1978年1月至2004年1月在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炭步水上运输公司工作,工作岗位是船员。因原告达到退休条件,原、被告双方现已终止了劳动关系。但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并没有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原告购买社会保险,致使原告未能享受退休职工的社会保险待遇。因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确认原告在被告单位的工作年限是从1978年1月至2004年1月;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在本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汤伟波与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炭步水上运输公司于1978年1月至2004年1月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汤伟波在该期间内系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炭步水上运输公司的职工。二、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炭步水上运输公司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曾洁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方琢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