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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民初字第004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武忠和与被告折海锋、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00420号原告武忠和,男。被告折海锋,男。被告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忠和与被告折海锋、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忠和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折海锋所有的车号为陕KHF8**号小型普通客车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保障本案判决的顺利执行,应对被告折海锋所有的车号为陕KHF8**号小型普通客车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停放在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交警三大队的被告折海锋所有的车号为陕KHF8**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扣押。扣押期间该车仍由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交警三大队保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利梅审 判 员  王 琴人民陪审员  郭加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梅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