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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舟定临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金刚化工(昆山)有限公司与舟山市新城帝豪船舶配件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刚化工(昆山)有限公司,舟山市新城帝豪船舶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舟定临保字第1号申请人金刚化工(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昆山千灯镇吴淞江路1号。法定代表人申世均,总经理。被申请人舟山市新城帝豪船舶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船用品市场东二路31-33号。法定代表人陈肖剑,经理。申请人金刚化工(昆山)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舟山市新城帝豪船舶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舟山新城支行的账号为12×××17的账户存款650419.98元,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金刚化工(昆山)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舟山市新城帝豪船舶配件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舟山新城支行的账号为12×××17的账户存款650419.98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志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涵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