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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立一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2-18

案件名称

大连花园口投资有限公司与辽宁太爱肽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大连花园口投资有限公司,辽宁太爱肽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立一特字第1号申请人大连花园口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花园口工业园区管委会大楼308室。法定代表人王会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志辉、赵鹏飞,均系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辽宁太爱肽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花园口经济区银杏路一段8号。法定代表人吴庆林,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大连花园口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辽宁太爱肽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辽宁晓芹太爱肽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大连花园口经济区四宗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xxxx号、xxxx号、xxxx号、xx**号。担保人大连海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其位于大连花园口经济区的海域使用权(证号:xxxx号)作担保,愿为财产保全承担法律责任。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大连海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位于大连花园口经济区的海域使用权(证号:xxxx号)。二、查封辽宁晓芹太爱肽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大连花园口经济区四宗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xxxx号、xxxx号、xxxx号、xx**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于晓梅审 判 员  王秉诚代理审判员  于长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付寒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