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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凭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2013)凭刑初字第101号被告人周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凭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凭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凭刑初字第101号公诉机关凭祥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男,1979年7月19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壮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3年6月19日被凭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凭祥市看守所。凭祥市人民检察院以凭检刑诉(2013)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凭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黄长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凭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15日1时许,被告人周某回到家中,因其妻子陶某反锁房门不让其进房,经多次敲门不开后,一气之下踢门进去并打了妻子一下到手臂处,两人进而在房间门口争吵。争吵过程中周某推了陶某一下,致使陶某从二楼楼梯滚向一楼,头部撞在一楼至二楼楼梯拐角处的墙壁上受伤。被告人周某见状立即将陶某送往医院救治,陶某经抢救无效于2013年6月19日凌晨1时许死亡。后经法医鉴定,陶某系因颈椎骨折伴颈髓损伤,致呼吸功能衰竭死亡。凭祥市人民检察院为其指控的事实向本院提交并在庭审上举证、质证了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书、户籍证明、证人夏某、周某甲、周某乙、李某、周某丙、农某的证言、凭祥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的证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凭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凭)公(刑)鉴(法)字(2013)021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鉴定结论通知书、被告人周某在公安机关所作的供述及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凭祥市人民检察院根据上述指控的事实及证据,认为被告人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出庭公诉人提出本案被告人周某有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因婚姻家庭纠纷引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犯罪后积极抢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等量刑情节的量刑建议,并建议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进行量刑。被告人周某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均没有异议。被告人周某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4日1时许,被告人周某回到家中,因其妻子陶某反锁房门不让其进房,经多次敲门不开后,一气之下踢门进去并打了妻子一下到手臂处,两人进而在房间门口的楼梯上争吵。争吵过程中周某推了陶某一下,致使陶某从二楼楼梯滚向一楼,头部撞在一楼至二楼楼梯拐角处的墙壁上受伤。周某见状立即将陶某送往医院救治,陶某经抢救无效于2013年6月19日凌晨1时许死亡。后经法医鉴定,陶某系因颈椎骨折伴颈髓损伤,致呼吸功能衰竭死亡。2013年6月19日周某到凭祥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自首。上述认定的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在本案庭审上予以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材料证实:1.凭祥市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证实本案的案发、立案、破案的经过,被告人周某系主动投案自首。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周某出生于1979年7月19日,案发时已达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3.凭祥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的证明,证实周某于2013年6月19日到凭祥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自首。4.凭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凭)公(刑)鉴(法)字(2013)021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鉴定结论通知书,证实陶某系因颈椎骨折伴颈髓损伤,致呼吸功能衰竭死亡。该鉴定结论已告知各方当事人。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本案案发现场位于凭祥市凭祥镇竹山村委巴满屯17号周某家中。6.证人夏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6月14日凌晨1时许,其听到三儿子周某在二楼敲门,但其三儿媳没有开门。大约过了半个小时后,其听到踢门的声音。过了一会儿,其听到其孙子哭喊的声音其就起床。在走出房门时,其看到周某在一楼抱着半躺在一楼地板上的头部流了很多血的三儿媳。随后周某等人就将三儿媳送去凭祥市人民医院,后转到南宁市的医院治疗。2013年6月19日凌晨,医院下了病危通知,周某就连夜把三儿媳拉回家里。到了早上6时许,三儿媳过世。7.证人周某甲的证言,证实2013年6月14日凌晨1时许,其听到邻居周某打急救电话的声音就起床来到周某家门口,其看到周某抱着老婆陶某坐在地上,陶某后脑勺出血。随后其与周某等人将陶某送去医院抢救。2013年6月19日6时许,其看到医院急救车送陶某回到周某家。过了半个小时左右,其听说陶某去世了。平时周某夫妻关系很好,没见吵架过。8.证人周某乙的证言,证实2013年6月14日凌晨,其在家里听到很响的敲门声,敲了十多分钟后就不敲了。后来其听说当晚隔壁叔叔喝酒后想回二楼睡觉,但是他的老婆不开门。最后叔叔就用脚把门踢开,并与老婆吵架。后来他的老婆不知为何就从二楼滚下来,接着就被送到凭祥市人民医院、南宁的医院救治。到了2013年6月19日早上,其才知道他的老婆去世了。9.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6月13日晚上,其与几名村里人在周某家喝酒。次日,其听说周某夫妇发生矛盾并吵架,在吵架过程中,周某将老婆从二楼推倒翻滚到一楼来,后来把她送去医院抢救。2013年6月19日,周某老婆抢救无效死亡。10.证人周某丙的证言,证实2013年6月14日或15日凌晨1时30分左右,其母找到其说其三弟周某与老婆陶某发生争执,周某将陶某打伤跌倒下楼梯,后脑勺流了很多血。随后其与其母赶到周某家,看到周某抱着陶某,地上有好多血,发现陶某当时已经昏迷。其就驾驶摩托车与周某将陶某送去凭祥市人民医院。周某与陶某平时关系挺好,没见吵架过。11.证人农某证言,证实其听周某的母亲说周某酒后将陶某推倒从楼梯上摔下来受伤住院。2013年6月19日早上陶某死亡。12.被告人周某在公安机关所作的供述及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证实2013年6月16日晚,其约村里的人来家里喝酒到晚上11点多钟,之后其到村里的一棵龙眼树下休息。次日凌晨1时许,其回家来到二楼房间门口叫老婆陶某开门,但陶某不开门,其生气了就踢门进去,见陶某起来其就用左手打了陶某手臂一下,陶某就与其吵架,因怕吵醒孩子,其与陶某来到二楼楼梯上继续争吵,争吵中其推了陶某一下,陶某就滚到楼梯下面,接着其听到头部撞击墙壁的声音,就走过去看,发现陶某头部出血,楼梯下面的墙壁也有血,于是就叫上家人一起将陶某送到凭祥市人民医院抢救。次日,其又将陶某送到广西区人民医院救治。6月19日凌晨1时许,陶某因抢救无效死亡。2013年6月19日,其到公安投案自首了。对被告人周某的讯问,公安机关做了同步的录音录像。上述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证实了以上事实的存在,因此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凭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周某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周某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自首并在庭审上当庭认罪,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周某犯罪后积极实施抢救且本案因婚姻家庭纠纷引发,对周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所以对于公诉人提出被告人周某具有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因婚姻家庭纠纷引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犯罪后积极抢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等量刑情节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对公诉人提出周某具有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量刑情节的量刑建议,因该量刑情节已被自首的量刑情节吸收,所以对该建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本院根据被告人周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9日起至2017年1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覃文军审 判 员  邱飞鹏人民陪审员  蓝文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恒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