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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渭民初字第010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刘来锁、程丽婷诉被告刘成荣、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来锁,程丽婷,刘成荣,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渭民初字第01005号原告刘来锁,男,1943年11月7日生,汉族,退休人员。原告程丽婷,女,1948年1月15日生,汉族,退休人员。上列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小荣,女,1973年10月31日生,汉族。上列原告之女。上列原告委托代理人高彬科,咸阳市渭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者。被告刘成荣,男,1975年6月28日生,汉族,下岗人员。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惠天佐,该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亚丽,女,1982年8月10日生,汉族,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员工。原告刘来锁、程丽婷诉被告刘成荣、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来锁、程丽婷及委托代理人刘小荣、高彬科,被告刘成荣,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曹亚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来锁、程丽婷诉称,2013年5月2日7时30分许,刘成荣的司机李力驾驶小轿车沿金旭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加气站右转时与沿南侧车道由西向东行驶的刘来锁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车辆受损,刘来锁及电动车乘坐人程丽婷受伤。经送医院治疗,因无人交住院费被迫出院。他的电动车无法修复,因之,要按电动车购入价赔偿。该事故经渭城交警大队认定:李力负全部责任,他们无责任。因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小轿车的保险方,应该理赔。综上,为了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1、刘成荣赔偿刘来锁医疗费9582.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护理费6142.38元、营养费280元、交通费150元、医院停车费57元、电摩报废一辆29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共计21531.88元。扣除刘成荣已支付的5000元,应再赔付16531.88元。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对上述费用承担支付责任。2、刘成荣赔偿程丽婷医疗费9986.1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护理费6581.13元、营养费300元、交通费1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计19467.29元。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对程丽婷承担支付责任。被告刘成荣辩称,保险公司赔的他认,保险公司不赔的他不赔。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辩称,该车辆在他们公司保险,他们公司愿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对刘来锁、程丽婷的诉讼请求,他们公司审查后支付。刘来锁、程丽婷提供下列证据材料:1、刘来锁住院病历、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书。证明其主张的刘来锁住院14天;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头皮血肿、头皮擦伤、右眼钝挫伤、多处软组织损伤等;长期医嘱24小时需人陪护。2、咸阳市中心医院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收据。证明其主张的刘来锁为住院垫付医疗费9582.50元。3、购买电动车收款收据。证明其主张的该电动车购买价2900元。4、咸阳市中心医院门诊病历、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书及用药清单。证明其主张的程丽婷住院15天;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脑震荡、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额顶部硬膜下积液(少量)等。长期医嘱,24小时留陪人。5、咸阳市中心医院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收据及门诊医疗费用结算收据。证明其主张的她在咸阳市中心医院支出门诊医疗费用1586.50元、住院医疗费用9986.16元,共计11572.66元。6、王佳宁与原平市原平惠众副食店签订的劳动合同(2011年2月28日)和裴雅琴与刘小荣签订的劳动合同(2011年7月1日)、原平市原平惠众副食店2013年5月工资表、纯摄影新派摄影工作室2013年5月和6月工资表、原平市原平纯摄影婚纱店和原平市原平惠众副食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证明其主张的护理人员刘小荣月基本工资3000元,系原平市原平纯摄影婚纱店化妆师。2013年5月至2013年6月30日,由于护理刘来锁、程丽婷的需要减少收入共计5800元。王佳宁减少收入4000元。7、油票1张、占道费票据29张。证明其主张的他们因住院所产生的交通费计352元。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质证认为,刘来锁和程丽婷病历中有与交通事故无关的检查、用药,他们公司不承担。他们公司对护理人数有异议,通常情况下他们公司按1人计。护理人员的工资表中没有财务专用章,其不具有客观性。医院结算票据,他们公司需要用药清单进行确定。电动车可修且定损80元。营养费没有票据,他们公司不承担。交通费中的油票他们公司有异议,无法证明加油用于接送伤者治疗。停车费也一样。刘成荣同意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的质证。刘成荣提供刘来锁的门诊医疗费用结算收据3张和电动车停车费票据。证明其主张的他支付刘来锁门诊医疗费用670元和电动车停车费135元、施救费150元。刘来锁对此��异议。刘来锁、程丽婷、刘成荣提供的证据材料,经开庭审理质证,合议庭认为,因为未提供王佳宁的身份证,不能确定王佳宁的身份,所以王佳宁与原平市原平惠众副食店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原平市原平惠众副食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以及原平市原平惠众副食店2013年5月工资表不能作为确定护理费的定案证据。裴雅琴与刘小荣签订的劳动合同(2011年7月1日)、纯摄影新派摄影工作室2013年5月和6月工资表、原平市原平纯摄影婚纱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相符合,亦不能作为确定其护理费的定案证据。刘来锁和程丽婷提供的油票1张及占道费票据29张是汽车加油票据及停车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因为私家车不是公共交通工具,所以,同样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其他证据材料及刘成荣提供的刘来锁门诊医疗费用结算收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可��作为定案证据。电动车停车费、施救费刘来锁未将其计算为损失,所以这两种费用的票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能作为定案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日7时30分许,李力作为司机驾驶刘成荣所有的出租车沿咸阳市金旭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加气站右转弯时与沿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刘来锁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车辆受损,刘来锁及电动车乘坐人程丽婷受伤。刘来锁即被送咸阳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即头皮血肿、头皮擦伤;左眼钝挫伤;多处软组织损伤;脑干梗塞;高血压病2级(高危组);心律失常即左前分支阻滞、窦性心动过缓。治疗至2013年5月16日出院。医嘱24小时留陪人。出院时医嘱:1、注意休息、避免劳累;2、严密监测血压,按时口服药物;3、一周后复查心电图,两周后复查头颅CT观察颅内情况;4、如有不适,门诊随诊。支出住院医疗费用9582.59元。其中检查费2496元,包括与治疗创伤不符的检查费用:颈部血管彩色多普勒超声180元、四肢血管彩色多普勒超声630元、心脏彩色多普勒160元、室壁运动分析20元、组织多普勒显像20元、左心功能测定20元,合计1030元。药品费3189.89元,其中与治疗创伤不符药品费用:阿托伐他汀钙片31.05元、奥美拉唑133.40元、泮托拉唑75.36元,合计239.81元。刘成荣为其支付门诊医疗费用670元。同时,程丽婷也到咸阳市中心医院骨科、神经外科门诊治疗,经检查为:颅神经症(-),左肩骨科已处理,神经系统未见阳性定位体征。医嘱门诊随诊。5月6日,程丽婷在该院骨科门诊治疗。5月8日,又到该院神经外科门诊治疗,检查结果为:颅神经症(-)、心肺(-)、腹(-)、四肢活动好、神经系统无阳性定位体征。头颅MRI:硬膜下腔积液(额顶)、基底节区��梗(双)。医嘱门诊随诊。5月10日,程丽婷在该院神经介入科门诊治疗。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脑震荡,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其家属为求进一步治疗,随住院治疗。入院时诊断为:1、闭合性颅脑损伤:脑震荡;2、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3、腔梗(双侧基底节区);4、额顶部硬膜下腔积液(少量);5、大脑皮质萎缩。治疗至2013年5月25日出院。住院诊断与入院诊断相比,增加了:6、心率失常:窦性心动过缓、房性早搏、短阵房速;7、主动脉硬化症;8、双侧颈部动脉内膜增厚伴斑块形成;9、右侧锁骨下动脉近断狭窄。住院期间医生为其给予改善循环,抑酸,调脂稳定斑块,维持内环境稳定,营养神经等对症支持治疗。支出住院医疗费用9986.16元。其中床位费375元,检查费2288元。与治疗创伤不符的检查包括:动态心电图150元、颈部血管彩色多普勒超声180元、心脏彩色多普勒超声160元、核磁共振500元,合计990元。药品费用3219.86元,其中与治疗创伤不符的药品费用:阿托伐他汀钙片124.20元、氟桂利嗪27.20元、稳心颗粒31.48元、泮托拉唑37.68元,合计220.56元。其他非治疗创伤费用高氧液1140元、微波治疗600元。程丽婷支出门诊医疗费用1586.50元。刘来锁与程丽婷为夫妻。住院期间其女刘小荣陪护。刘来锁所骑三轮车为金瑞福老年休闲车,2009年10月30日购买,价款2900元。刘成荣为其出租车向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其商业三者险保险额为20万元。2013年6月19日,刘来锁、程丽婷向本院起诉。2013年10月14日,本案开庭审理中,刘来锁与刘成荣议定刘来锁的金瑞福老年休闲车现价值为1500元。同时,刘来锁和程丽婷说明,治疗期间刘成荣已支付1万元。本院认为:李力作为刘成荣的司机驾��出租车在金旭路与刘来锁驾驶的金瑞福老年休闲车相撞,导致刘来锁及乘坐的其妻程丽婷受伤,金瑞福老年休闲车受损。该起事故经咸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渭城大队调查,作出第20130179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李力驾驶机动车转弯借道通行时对路面情况观察不足,妨碍所借车道内车辆通行造成事故,其行为违反《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为一方过错,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其民事赔偿责任应当由刘成荣承担。由于刘成荣为其出租车向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一)项规定,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应当按照交强险规定及商业三者险约定,对刘来锁和程丽婷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刘成荣应赔偿刘来锁和程丽婷用于治疗本起交通事故创伤的费用,对超出治疗创伤范围以及过度治疗的费用刘成荣不承担。而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在刘成荣应赔偿款额的基础上,按照交强险的规定及商业三者险的约定赔偿。从程丽婷2013年5月2日至5月8日三次在咸阳市中心医院神经外科门诊情况看,程丽婷治疗创伤不需住院。2013年5月10日,程丽婷在咸阳市中心医院神经介入科门诊时,由于家属要求进一步治疗,才入住咸阳市中心医院神经介入科治疗。而入院后的诊断大多为非创伤疾病。所以其住院的部分费用不应由刘成荣赔偿。包括床位费和陪人护理费以及住院伙食补助费。由于刘来锁未能证明其护理费损失,所以只能按照一般情况为其计算护理费损失,即按照每天2人,每人每天100元计算护理费。此次事故未造成刘来锁和程丽婷严重精神损���,因此,其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其请求赔偿的交通费未能证明,亦不能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刘来锁医疗费8982.78元、护理费2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营养费280元、电动车损失费80元,合计12562.78元。本条履行时扣除刘成荣已支付的10670元,额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直接支付给刘成荣。二、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程丽婷医疗费317.22元。三、渤海财产���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按照商业三者险赔偿程丽婷医疗费6343.90元、营养费120元,合计6463.90元。四、刘成荣赔偿刘来锁电动车部分折价款1420元,程丽婷医疗费1585.98元、营养费30元。该电动车归刘成荣所有。五、驳回刘来锁和程丽婷赔偿其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700元,刘成荣承担。上列第一条至第三条限判决生效后20个工作日内履行完毕。上列第四条限判决生效后7日内履行完毕。若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期间届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钟人民陪审员  李慧珍人民陪审员  王淑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隆 龙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