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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芷民二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王XX与湖南XXXX有限公司、湖南XX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湖南XXXX有限公司,湖南XX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芷民二初字第105号原告王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南省XX县XX乡XX村**组,公民身份号码:43302719XX********。委托代理人杨XX,女,系XX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XXXX。被告湖南XX**有限公司,驻湖南省XX市XX区XX路658号湖南省XX办公楼XX房。法定代表人陈XX,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湖南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驻湖南省XX市XX区XX路XX号。负责人李XX,系该公司经理。负责人王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南省XX县XX乡XX村**组,公民身份号码:43302719********。原告王XX与被告湖南XX**有限公司、湖南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次日立案受理后,对本案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XX诉称:原告与被告湖南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于2010年4月20日在XX县XX乡XX村XX组签订了“千年桐”生物柴油树基地育苗回收合同。被告无偿供应种籽技术并回收苗木,原告负责土地播种、育苗、抚育管理及挖取苗木扎捆上车,被告回收苗木的价格每株一年给付0.2元。如果第一年的苗木再续一年挖取时,再加每株苗木抚育费0.2元。合同生效后,原告种植“千年桐”苗木共40000株。在2011年3月,负责人王XX挖取20000株,抚育苗木费20000×0.2元=4000元,2012年挖取20000株,抚育苗木费20000×0.4元=8000元,原告的抚育苗木费共计12000元,到目前为止,被告没有支付原告上述的抚育苗木费。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苗木抚育费共计1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王XX起诉被告湖南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的主体资格不适格,同时起诉被告湖南XX**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告注册登记信息及营业执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及《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XX的起诉。原告王XX预交的诉讼费1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敬华人民陪审员  杨殿平人民陪审员  杨 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曾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