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霍执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合肥兴城能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老山区绿色食品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兴城能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老山区绿色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霍执字第00027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兴城能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李永祥,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安徽老山区绿色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霍山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汪炯,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霍民二初字第0071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安徽老山区绿色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款3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柯东升执行员 杨劲松执行员 方 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