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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阳民初字第12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4-23

案件名称

刘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阳民初字第1289号原告刘某,男,1982年2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唐某某,女,198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3年10月29日受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被告经调解和好,故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唐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