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益法刑二终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周世清滥用职权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某某
案由
滥用职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益��刑二终字第55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男,196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原任益阳市高新区谢林港镇涧山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3年1月8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王建波,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一案,于2013年9月3日作出(2013)赫刑初字第23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周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9月25日受理后,于同年10月14日通知检察机关阅卷,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益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小兵、刘萍出庭支持公诉。上诉人周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建波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3)赫刑初字第239号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审 判 长 李杨亚代理审判员 雷 蕾代理审判员 邹 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田 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