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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234号原告范某某,女,1966年7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被告袁某某,男,1966年12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某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审判员  蒋海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权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