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执行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浦城县红光汽车发展有限公司与连剑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浦城县红光汽车发展有限公司,连剑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浦执行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浦城县红光汽车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浦城县。法定代表人吴红光,董事长。被执行人连剑城,男,汉族,住浦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浦城县红光汽车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剑城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的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浦民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成飞审判员 陈新寿审判员 张 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 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