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民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原告范振宝诉被告太湖天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范振宝,太湖天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民保字第00009号原告:范振宝。被告:太湖天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周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振宝诉被告太湖天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振宝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太湖天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42万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财物,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范振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太湖天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42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书庆审判员 马 军审判员 叶 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方 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