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舒民一初字第018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曹某与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舒民一初字第01817号原告:曹某,男,197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代理人:张同元,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章某,女,197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诉被告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宣昌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薛明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