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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舒民一初字第018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曹某与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舒民一初字第01817号原告:曹某,男,197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代理人:张同元,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章某,女,197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诉被告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宣昌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薛明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