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闵民五(民)初字第22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李杰与俞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杰,俞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闵民五(民)初字第2258号原告李杰,男,197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魏晓庆,上海凯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峰,男,196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牺牲晋中市。原告李杰与被告俞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31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蒋鸣良代理审判员 殷 雪人民陪审员 陈务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罗香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