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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闵民五(民)初字第22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李杰与俞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杰,俞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闵民五(民)初字第2258号原告李杰,男,197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魏晓庆,上海凯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峰,男,196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牺牲晋中市。原告李杰与被告俞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31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蒋鸣良代理审判员  殷 雪人民陪审员  陈务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罗香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