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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民初字第12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高登、康俊等与任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民初字第1277号原告(反诉被告)高登,农民。原告(反诉被告)康俊,农民。原告(反诉被告)王占龙,农民。原告(反诉被告)赵喜,农民。被告(反诉原告)任美,农民。委托代理人任伟东(任美之子),198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高登、康俊、王占龙、赵喜与被告(反诉原告)任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登、康俊、王占龙、赵喜及反诉原告任美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登、康俊、王占龙、赵喜及反诉原告任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登、康俊、王占龙、赵喜及反诉原告任美撤回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94元由高登、康俊、王占龙、赵喜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14元由任美负担。审判员  武淑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