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廊民执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金泉支行与廊坊华洋铜业有限公司、华洋线缆集团有限公司动产抵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金泉支行,廊坊华洋铜业有限公司,华洋线缆集团有限公司,吴照苍,郭玉存,吴满仓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廊民执字第2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金泉支行。被执行人廊坊华洋铜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华洋线缆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吴照苍。被执行人郭玉存。被执行人吴满仓。本院依据(2012)廊民三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是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委托廊坊市银隆拍卖行有限责任公司、廊坊公正拍卖有限公司、廊坊市天正拍卖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2月14日对被执行人登记在2010年霸抵登字第006号动产抵押登记书上的机械设备43台(套)、2010年霸抵登字第005号动产抵押登记书上的机械设备31台(套)依法进行了第二次拍卖,该拍卖流拍。第二次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同意以二被执行人上述抵押财产第二次拍卖的保留价,亦即评估价的80%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廊坊华洋铜业有限公司登记在2010年霸抵登字第006号动产抵押登记书上的机械设备43台(套),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8293101.6元和被执行人华洋线缆集团有限公司2010年霸抵登字第005号动产抵押登记书上的机械设备31台(套),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6133752元交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金泉支行抵偿债务。上述财产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金泉支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蒙 鲜审判员 :吕忠磊审判员 :秦桂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卢雅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