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卢圣德与黄立忠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圣德,黄立忠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92号原告卢圣德,男,生于1972年7月3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委托代理人郝健,男,生于1963年5月19日,汉族,济南长清求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黄立忠,男,生于1955年3月21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圣德与被告黄立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搜集新证据为由,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圣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4元减半收取162元,由原告卢圣德负担。审判员 岳秀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房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