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阆民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阆中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严强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阆中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严强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阆民初字第175号原告阆中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虎,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伏启斌,阆中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木兰分社主任。被告严强荣。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阆中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依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俊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