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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宽民初字第21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周浩与徐晓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浩,徐晓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宽民初字第2194号原告周浩,现住长春市长春市南关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徐晓明,现住长春市二道区,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浩诉被告徐晓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浩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徐纪颖代理审判员  陈 颖人民陪审员  郭凤芝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