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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叶德林与甘木华其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德林,甘木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威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叶德林,男,196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威远县人,住威远县严陵镇。被执行人甘木华,男,195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威远县人,住威远县严陵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2013)威民初字第66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偿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郑 妍 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沁(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