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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姑苏商初字第13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2-21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张冲,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张冲,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姑苏商初字第1363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负责人方合英,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杰,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学诚,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冲,男,汉族,1984年11月23日生。被告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明。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告张冲、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被告已结清本息及全部费用为由,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4元减半收取272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刁 怡人民陪审员  傅幼敏人民陪审员  顾梅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卞文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