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民保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白存学、车花则、刘在情与毛和田、神木县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白存学,车花则,刘在情,毛和田,神木县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神民保字第00030号申请人白存学,男,195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申请人车花则,女,195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申请人刘在情,女,195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申请人毛和田,男,汉族,1979年9月4日出生,汉族,神木县大柳塔镇。被申请人神木县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白存学、车花则、刘在情与被申请人毛和田、神木县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事,申请人白存学、车花则、刘在情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本院保全被申请人毛和田所有的小型越野客车一辆和被申请人神木县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出租车一辆。高延军自愿以其所有的车号为凯迪拉克牌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的理由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可能转移、毁损、隐藏、灭失,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毛和田所有的小型越野客车一辆和被申请人神木县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出租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昕二0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