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一初字第002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孙万堂与被告郑天印、新野县司法局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万堂,郑天印,新野县司法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一初字第00229号原告孙万堂,男,1942年7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邓永安,男,1943年9月15日出生。被告郑天印,男,1954年11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新田,河南三星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野县司法局。法定代表人张显勤,局长。委托代理人李照伟,该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万堂与被告郑天印、新野县司法局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万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欣代理审判员 陈有川人民陪审员 王炳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海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