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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王振顺与金匙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顺,金匙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50号原告王振顺,男,1957年2月19日生,汉族,无业。被告金匙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闫静,该唐山市金匙实业有限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顺诉被告金匙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振顺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振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78元减半收取2239元,由原告王振顺负担。审判员  董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玥附:《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