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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梅丰法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3-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罗燕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罗燕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梅丰法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东省丰顺县金盘开发区中兴四路4号。法定代表人:苏维新,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创杰,男,汉族,住广东省丰顺县汤坑镇,系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罗伟青,男,汉族,住广东省丰顺县汤坑镇,系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罗燕芳,女,汉族,住广东省丰顺县汤南镇。本院作出的(2013)梅丰法民二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罗燕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罗燕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罗燕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顺县支行60596300122033XXXX帐户存款叁仟玖佰元(¥39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颂文审判员  刘 锖审判员  蔡庆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