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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融水民一初字第6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梁秀英、董东云与董东云、董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秀英,董东云,董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融水民一初字第648号原告梁秀英,农民,被告董东云,1988年9月4日。被告董彩。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秀英与被告董东云、董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有依法处分自己诉权的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秀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梁秀英负担。审判员  黄托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