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刑初字第6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0-18
案件名称
廖远东与刘文生抢劫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生,廖远东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龙刑初字第659号公诉机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文生。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4月10日被抓获,同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廖远东。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4月1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刘时云,海南三和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刑诉(2013)5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文生、廖远东犯抢劫罪,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海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文生、被告人廖远东及其辩护人刘时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被告人刘文生、廖远东与黎大南、庞警(两人均另案处理)预谋抢劫他人财物。2013年4月9日9时许,由被告人廖远东骑摩托车载着黎大南在罗牛山肉联厂处等待抢劫目标、刘文生骑摩托车载着庞警在丘海大道海瑞桥处等待抢劫目标。被告人刘文生等四人汇合后跟踪被害人王某某、邝某某至海秀桥时,由被告人廖远东驾驶摩托车将被害人王某某的电动车逼停,黎大南和庞警持事先准备好的钢管下车对被害人王某某、邝某某实施抢劫,被告人廖远东与刘文生驾驶摩托车在旁边接应。黎大南与庞警持钢管将被害人王某某、邝某某打伤,并将邝某某携带的挎包抢走,包内有现金人民币75000元。得手后,被告人刘文生、廖远东骑摩托车载着黎大南、庞警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邝某某所受伤害均构成轻伤。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列举了下列证据:到案经过,现场方位示意图,收入明细表,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视频截图,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及照片,疾病证明,户籍证明,证人刘某甲、洪某某、蒋某某、刘某乙的证言,被害人王某某、邝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刘文生、廖远东的供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文生、廖远东以暴力方式抢劫他人财物人民币75000远,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文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被告人廖远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一、被告人廖远东不是整个抢劫行为的策划者和组织者,未对被害人采取直接的暴力手段,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应属于从犯。即使本案不做主从犯区分,被告人廖远生也属于“未区分主从犯,但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的情形,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廖远东系因妻子刘某乙身患重病,女儿是精神病人,家庭经济困难,才产生抢劫念头,主观恶性较小,应予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廖远东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好,应予从轻处罚。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廖远东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被告人刘文生、廖远东与黎大南、庞警(两人均另案处理)预谋抢劫他人财物。经过事先踩点及商量分工,四人确定了被害人王某某、邝某某为作案目标,海口市丘海大道海秀桥下为作案地点。2013年4月9日9时许,由被告人廖远东骑摩托车载着庞警在罗牛山肉联厂处等待抢劫目标,被告人刘文生骑摩托车载着黎大南在丘海大道海瑞桥处等待抢劫目标。四人汇合后,跟踪被害人王某某、邝某某至海秀桥时,由被告人廖远东驾驶摩托车将被害人王某某的电动车逼停,黎大南和庞警持事先准备好的钢管下车对被害人王某某、邝某某实施抢劫,被告人廖远东与刘文生驾驶摩托车在旁边接应。黎大南与庞警持钢管将被害人王某某、邝某某打伤,并将邝某某携带的挎包抢走,包内有现金人民币75000元。得手后,被告人刘文生骑摩托车载着黎大南,被告人廖远东骑摩托车载着庞警逃离现场。事后,被告人刘文生分得赃款人民币17500元,被告人廖远东分到赃款人民币15000元。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邝某某所受伤害均为轻伤。另查明,被告人刘文生用于作案的车牌号为桂K9X**的摩托车(黑色女式)是借其老乡刘某甲的。被告人廖远东在案发后将用于作案的车牌号为桂K9X**的摩托车(红色125)红色骑到海口市秀英小街市场前存放,并把车钥匙交给海口市长流镇书场村一药店对面麻将馆的老板娘,后让其老乡蒋某某取回,并借给蒋某某人民币500元。被告人廖远东取回摩托车后,于2013年4月9日21时许,骑摩托车过海回广西老家。2013年4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刘文生被公安机关在海口市秀英区长流镇永桂村一个工地抓获;2013年4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廖远东被公安机关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镇容桂大街155号门前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书证部分到案经过,证实:2013年4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刘文生被公安机关在海口市秀英区长流镇永桂村一个工地抓获;2013年4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廖远东被公安机关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镇容桂大街155号门前抓获。2、现场方位示意图,证实:被告人刘文生、廖远东实施抢劫的作案地点为海口市丘海大道海秀桥下。3、收入明细表,证实:被害人王某某、邝某某2013年4月9日卖生猪收入款为人民币75000元。4、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依法从被告人处扣押到的作案工具以及财物的情况。5、视频截图,证实:抢劫得手后,被告人廖远东骑摩托车载着庞警逃离现场,被告人刘文生骑摩托车载着黎大南逃离现场。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经鉴定,被告人王国安、邝某某所受损伤均为轻伤。7、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刘文生、廖远东对作案地点的辨认及被告人之间相互辩认的情况。8、疾病证明,证实:被告人廖远东的妻子刘某乙患有中度肝硬化。9、户籍证明,证实:案发时被告人刘文生、廖远东作案时年满十八周岁,均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证人证言1、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实:其系被告人刘文生的老乡。2013年4月7日11时许,刘文生来向其借摩托车,说要去买钢管。其猜想刘文生可能要摩托车去抢劫,就对刘文生说,“你要是去买钢管,我就不借摩托车给你了”,接着就把摩托车骑到秀英五队老乡那打麻将去了。后来,刘文生又跑过来,说不去买钢管了,让其把摩托车借来用两天,其碍于情面就将自己车牌号为桂K9X**的摩托车借给了刘文生。后来,其听其他老乡说刘文生骑该辆摩托车去抢劫了。2、证人洪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4月9日上午10时许,其驾驶一辆银白色小轿车上班途经海口市丘海大道海秀桥下时,看见机动车道上有两名年轻男子手里各拿一根铁棍在追着一个中年男子殴打,旁边还有一名中年妇女站在原地,很害怕的样子。其听见那名中年男子发出惨叫声,当时以为是打架,就用手机拨打110报警了。3、证人蒋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被告人廖远东的老乡。2013年4月9日9时许,其与工友蒋XX一起在工地宿舍睡觉时,接到被告人廖远东的电话,让其去秀英小街帮忙取摩托车。当日中午12时许,其与蒋XX按照廖远东的安排去到秀英小街麻将馆将廖远东的摩托车骑到海口市长流镇市场碰面,廖远东还请他们在长流中学附近的一家大排档吃饭。吃饭的时候,廖远东点了很多菜,说是昨晚去宾馆开房打麻将赢回来的,还拿出厚厚一沓人民币。吃完饭后,廖远东还借给其人民币500元。第二天,其打电话给廖远东,才知道廖远东已经回老家广西玉林了。此外,廖远东平时喜欢打麻将。4、证人刘某乙的的证言,证实:其系被告人廖远东的妻子。其从2012年8月开始,被医院查出患有中度肝硬化的疾病。廖远东向其说过想办法筹治病的钱,但还没有将钱给其。被害人的陈述1、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4月9日9时30分许,其与妻子邝某某在海口市罗牛山肉联厂批发完生猪并收完货款后,其骑着电动车载邝某某回家。当其骑车行至海口市丘海大道海秀桥底下时,突然感觉电动车前轮好像绊到什么东西,便停车查看。此时,其突然感觉到头顶好像被什么硬物打了一下。其抬头一看,电动车左侧有两辆摩托车,每辆摩托车上各有两名男子。后来这几名男子持铁棍对其与邝某某进行殴打。其中一名男子持刀将邝砖金身上的一个挎包包带割断,将挎包抢走。四人抢到挎包后,便往海口市秀英港方向逃跑了。2、被害人邝某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4月9日9时40分许,丈夫王某某骑着电动车载其从海口市罗牛山肉联厂出来,行至海口市丘海大道海秀桥底下的时,突然有两名男子骑一辆摩托车从其左后方超过来,其中坐在后座的男子拿了一根钢管伸到电动车前轮处,电动车顿时失控,王某某用脚撑地,将电动车停了下来。接着,从左后方又驶来一辆摩托车,车上坐着两名男子。这些男子便用钢管打其与王某某,其中一名男子用刀割断其挎包包带,并将包抢走。得手后,四人骑两辆摩托车沿丘海大道朝北逃跑。其被抢的包内大概有人民币现金10万元。被告人的供述1、被告人刘文生的供述,证实:2013年3月中旬,其与老乡“阿四”(黎大南)、“二十”(庞警)三人从广西来到海口市秀英区长流镇文盛下村准备跟随其他老乡从事建筑工作。一天晚上,庞警跟其与黎大南说,“听我一个老乡说有好多人经常在猪肉厂那里买卖猪肉,都是现金交易,我们可以搞得到,应该有好几万。”后三人经过事先踩点,得知有一对男女每天都经过海瑞桥和海秀桥。2013年4月8日12时许,其和黎大南、庞警和庞警的一个老乡(廖远东)在秀英小街吃饭,庞警将廖远东介绍给其和黎大南认识。当日晚上8时许,四人在海口市秀英区金鼎路海口春禧宾馆XXX房内,商量好第二天去抢劫那对男女,并分工好由其和廖远东负责骑摩托车,庞警和黎大南负责拿钢管去抢劫。2013年4月9日8时许,庞警和他老乡说先去买钢管和小刀,之后就离开宾馆了。9时许,庞警打电话叫其和黎大南到丘海大道海瑞桥附近和他们碰面。9时10分许,其和黎大南骑摩托车来到丘海大道海瑞桥附近时,庞警和廖远东也骑摩托车到了。接着,庞警给了其和黎大南两根钢管,还另外给了黎大南一把伸缩小刀,然后说,“你们就在这里等,我们到猪肉厂去看一下,到时会给你们电话的。”之后,庞警和廖远东就骑着摩托车前往丘海大道的猪肉厂了。9时45分许,四人会合后,骑着两辆摩托车沿着丘海大道往北慢慢行驶。快行至海秀桥底下时,那对男女突然骑着一辆电动车超过他们。这时,庞警和廖远东骑摩托车赶到那对男女前面,堵住他们的去路,并击打那名男子。其也骑摩托车来到那对男女的左侧。就在庞警和黎大南击打男子的过程中,那名女子带着挎包准备跑,庞警用棍子将那名女子打倒。在打的过程中,庞警和黎大南都想伸手将那名女子的挎包抢走,但那名女子将包抱得很紧,后来黎大南掏出小刀将那名女子的挎包背带剪断,然后将挎包抢走。抢到包后,黎大南迅速坐上其开的摩托车,庞警也回到廖远东的摩托车上,四人便骑摩托车从海秀桥跑到海秀西路最后逃到春禧宾馆楼下。事后,其分得赃款人民币17500元。其用于抢劫的摩托车是借老乡“老朱”(刘某甲)的。2、被告人廖远东的供述,证实:2013年3月底,其来到龙华区长流镇准备找建筑的活干。在与老乡打麻将时,与“二十”(庞警)互留了电话,让其打完麻将后去找他。打完麻将,其联系了庞警到春禧宾馆找他,到了房间,看到有庞警和另外两个同案人员(黎大南、刘文生)。其另外开了个房间,没过多久,庞警来到房间对他说,“丘海大道的肉联厂里,那些做生猪批发的有很多现金,每个人都有二三十万这样,而且已经物色好两个目标了,也跟踪过了,很容易抢的,让其与他们一起抢”。其说不敢抢,庞警说,“你骑车就行了”,其表示答应。2013年4月8日9时许,庞警带其到肉联厂门店对面的马路上踩点,看到一对男女骑电动车出来,告诉其这就是抢劫的目标,并让其骑车跟踪,还确定了丘海大道海秀桥下是最容易动手的地方。2013年4月9日8时30分许,庞警到房间将其叫醒,两人一起到白水塘附近买了两根钢管,然后到肉联厂门口马路对面守着。9点多,庞警打电话给另外两个老乡(黎大南、刘文生),让他们到丘海大道万花坊对面拆房子的地方等。接着,其与庞警来到万花坊对面的拆房子处,将钢管交给黎大南、刘文生,再返回肉联厂守候。10时许,那名目标男子骑电动车载那名女子从大门口出来,庞警叫其跟上,然后掏出电话给另外两个老乡打电话。庞警让其赶紧超过那对男女去和黎大南、刘文生会合。其加速骑摩托车沿着丘海大道来到万花坊对面的拆房子处,和黎大南、刘文生会合。四人会合后,庞警下车和他们说了一会话,然后拿了一根钢管上了其的摩托车,让其一会在海秀桥下面骑车挡在被抢目标前面,让对方车速慢下来,然后抢劫。到了海秀桥下面时,其把目标车速逼慢下来,庞警叫其停车,然后冲过去。那辆电动车倒在了地上,那名男子坐在地上,女子往其所在的方向跑,但没跑多远,庞警和黎大南就拿着钢管追上那名女子,并把她打倒在地了。庞警和黎大南边用钢管打那名女子边拉扯那名女子的挎包。拉扯几下后,其听到庞警对黎大南说,“快快,拿刀出来割”,黎大南掏出刀来把挎包的带子割断,把包抢走了。抢到包后,庞警上了其的摩托车,黎大南上了刘文生的摩托车,四人就拐上海秀桥沿着海秀路往长流方向跑了。当天大概抢到人民币七万多元,其分得赃款人民币15000元。其因为老婆肝硬化需要钱治疗,所以就参与抢劫了,但分到的钱回老家赌钱都输完了。其用于抢劫的车牌号为桂K9X**的摩托车是自己的。案发后,其将用于作案的车牌号为桂K9X**的摩托车骑到海口市秀英小街市场前存放,并把车钥匙交给海口市长流镇书场村一家药店对面的麻将馆的老板娘,后让其老乡蒋某某取回,并借给蒋某某人民币5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文生、廖远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人民币75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犯罪成立。关于被告人廖远东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廖远东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应属于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廖远东与被告人刘文生及同案犯庞警、黎大南四人在实施抢劫前,均经过事先踩点和周密部署,实施抢劫时,由被告人刘文生、廖远东骑摩托车逼停被害人的电动车,由庞警、黎大南负责殴打被害人并实施抢劫;抢劫得手后,又由被告人刘文生、廖远东负责接应同案犯庞警、黎大南逃离现场。上述事实,证实了各被告人及同案犯之间在整个犯罪过程中,互相配合,积极参与,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相当,均应认定为主犯。故该项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廖远东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廖远东系因妻子刘某乙身患重病,女儿是精神病人,家庭经济困难,才产生抢劫念头,主观恶性较小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廖远东抢劫得手后,分得赃款人民币15000元,且于次日便离开海口回到广西玉林。虽然被告人廖远东在供述中提到是因为妻子需要钱治疗,所以参与抢劫,但在抢劫得手并回到老家的情况下,并没有及时将钱给其妻子。而其在妻子急需医药费的情况下,还经常与老乡打麻将,并将人民币500元借给老乡蒋某某,显然不符合常理。故该项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廖远东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廖远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好,应予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刘文生、廖远东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文生、廖远东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文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0日起至2025年4月9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廖远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3日起至2025年4月12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扣押在案的手机二部、红色125摩托车一辆系供犯罪所用的财物,均依法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人民币3014元,系赃款,依法返还给被害人王某某、邝某某;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廖远东的居民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各一张,系其个人物品,依法予以返还;扣押在案的黑色女式摩托车,系刘某甲个人财物,依法予以发还。(由扣押机关执行。)四、尚未追回的赃款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许 哲审 判 员 封 雯人民陪审员 黄 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裴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