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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钟民初字第29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钟民初字第2937号原告赵某。被告刘某。原告赵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范仁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19XX年底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XX年X月登记结婚,19XX年X月生一子刘某某(现已成年)。因被告经常跟别的女人搞暧昧关系,且被告脾气火爆,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儿子独立生活前的学习费用由原、被告共同承担;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辩称,在其收到法院传票后,做了深刻反思,努力改善与原告的关系,现双方感情较好,且双方无特别的家庭矛盾,双方有感情基础,因此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XX年底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XX年X月登记结婚,19XX年X月生一子刘某某(现已成年)。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缺少沟通而产生矛盾。2013年11月18日,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愿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双方因家庭琐事及缺乏沟通产生矛盾。双方今后只要理智地对待共同生活中产生的矛盾,相互信任,加强沟通,多为家庭和孩子考虑,夫妻感情是可以改善的。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赵某与被告刘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范仁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嵇筱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