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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祁民一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肖某诉马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祁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马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祁民一初字第285号原告肖某,男,汉族,生于1966年10月27日,住青海省祁连县。被告马某某,女,回族,现年54号,住青海省祁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与被告马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以自行调和解为由(被告已退还原告房款25000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肖某负担。审判员  杨翠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索南措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