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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项民初字第013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原告文兰平与被告徐工厂、毕荣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兰平,徐工厂,毕荣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项民初字第01383号原告文兰平,女,1963年生,汉族,住项城市。被告徐工厂,男,38岁,汉族,住项城市。被告毕荣红,女,36岁,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文兰平与被告徐工厂、毕荣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解决纠纷。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合法、自愿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兰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文兰平负担。审判员  刘东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栋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