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项民初字第013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原告文兰平与被告徐工厂、毕荣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兰平,徐工厂,毕荣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项民初字第01383号原告文兰平,女,1963年生,汉族,住项城市。被告徐工厂,男,38岁,汉族,住项城市。被告毕荣红,女,36岁,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文兰平与被告徐工厂、毕荣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解决纠纷。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合法、自愿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兰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文兰平负担。审判员 刘东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栋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