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临民初字第35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金某与骆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骆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台临民初字第3534号原告:金某。被告:骆某甲。原告金某与被告骆某甲为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金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骆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原告金某起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骆某乙。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原告发现被告对家庭事务不闻不问,没有丝毫责任感;并且被告经常参与赌博,不务正业,原告多次苦心规劝,其仍不改正;加之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现原告已无法与被告共同生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骆某甲未作答辩。原告未提供夫妻感情破裂方面的证据。经审理,本院综合认定如下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建立恋爱关系,并于××××年××月××日生育儿子骆某乙;××××年××月××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户口簿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子后自愿某,具有较好的婚姻基础。在多年的夫妻共同生活中,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原告以被告赌博、缺乏家庭责任心、双方性格不合等理由起诉离婚,缺乏证据证明。如果双方能多考虑家庭,互谅互让,各自克服自身不足,多沟通交流,双方有和好可能。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金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金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账户名称: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执收单位代码:02001)。审 判 员 王剑兵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朱玲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