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刑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李军照挪用公款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照
案由
挪用公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宝刑初字第225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军照,男,1970年2月7日,汉族,初中毕业。2007年9月至2013年8月任宝丰县周庄镇陆庄村党支部书记。因涉嫌挪用公款犯罪于2013年9月13日经宝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由宝丰县公安局执行拘留。同年9月25日经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由宝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宝丰县看守所。辩护人王艳,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以宝检刑诉(2013)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军照犯挪用公款罪,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宝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奇峰、XX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军照及其辩护人王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宝丰县委、县政府确定宝丰县周庄镇陆庄村为新农村建设试点村。2012年5月,经宝丰县委农办同意,陆庄村新农村建设开始启动,根据宝丰县周庄镇政府安排,时任宝丰县周庄镇陆庄村党支部书记的被告人李军照为陆庄村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组长,负责陆庄村的新农村建设工作。2012年8月至11月,被告人李军照私自陆续收取陆庄村新农村建设的建筑商杨某某交纳的60万元土地补偿款,将60万元借给陆庄村的另外一名建筑商李某使用。后被告人李军照将该款退还给杨某某。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供述;2、证人证言;3、视听资料;4、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军照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李军照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挪用公款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人王艳对指控挪用公款罪的罪名无异议,但其认为:1、犯罪事实部分认为挪用数额应为30万元,而非起诉书认定的60万元数额,理由是该笔款项的归属已经在2012年9月份陆庄村两会会议上得到认定,该征地款由承包方与集体各占一半。而该土地承包方是李军照的侄子李某甲,实际承包人为李军照的哥哥李某某,而近几年这块地一直由李军照本人耕种使用。因此,实际承包方就是李某某与李军照兄弟两家。根据村委决定,土地补偿款有一半应属于李某某与李军照兄弟,另一半才属于集体所有。因此,即使该笔款项确实被认定为土地补偿款,也只有其中的30万才属于公款,起诉书指控李军照挪用公款60万与事实不符。2、李军照具有以下从轻或减轻情节,即被告人李军照挪用二期工程款项用于一期工程使用,其目的是为了加快新农村建设进度,而非为了个人营利,理应从轻处罚;且李军照认罪态度较好,并主动将涉案款项退还,也以实际行动真诚悔罪。3、被告人李军照具有自首情节,应依法对被告人李军照从轻或减轻处罚。宝丰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所出具的证明以及相关询问笔录证实:被告人李军照在本案立案之前已主动就涉案相关事实向中共宝丰县纪委进行了如实陈述,符合自首的相关规定,应依法认定为投案自首。经审理查明,2009年,宝丰县委、县政府确定宝丰县周庄镇陆庄村为新农村建设试点村。2012年5月,经宝丰县委新农办同意,陆庄村新农村建设开始启动,根据宝丰县周庄镇政府安排,时任宝丰县周庄镇陆庄村党支部书记的被告人李军照为陆庄村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组长,负责陆庄村的新农村建设工作。陆庄村的新农村建设工程分为两期,每期工程建造50套房子,第一期工程由李军照的弟弟李某承建,第二期工程由宝丰县商酒务镇人杨某某承建,后陆庄村会议决定新农村建设占地补偿款每亩20000元均摊在房屋价格里面,前期先由建筑商垫付,卖房款由建筑商收取。2012年8月至11月,被告人李军照陆续收取建筑商杨某某交纳的60万元土地补偿款,收到该款后李军照并未告知村两委会或入账进行发放,后将该60万元借给李某使用。2013年9月6日,李某将该款退还给杨某某。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李军照的供述:我任村支书时主要职责是协助周庄镇政府做好村上的各项工作,负责村上日常管理、经济建设,协助周庄镇政府搞好村上新农村建设工作,我们村新农村建设的主要项目就是建设陆庄中心村。经过周庄镇政府的统一安排,大概是2012年6月陆庄村开始征用新农村建设用地,建设占用陆庄村二郎庙自然村北岗坡上土地23亩左右,涉及农户10户左右,占用坡下30亩地左右,这是4组机动地。这块地是我大哥李某某的承包地。当时商量的价格是新农村占地价格是2万元每亩。商量占地补偿的价格村上开会研究过,有会议记录。关于新农村占地补偿款这一块我们商议让建筑商先行垫付,卖房子的时候把土地补偿款加在房价里,房子卖出后再还给建筑商,建筑商只要把土地补偿款先垫付出来,后期卖房子的钱就全部归建筑商所有,占地补偿款由购房户出了。建筑队只是负责施工,这个工程没有进行招投标,陆庄新村预计建房100套,每套三间两层,面积大约200平方米,每套房子占地大概半亩左右,建筑商一个是我找的,是我的兄弟李某,他负责坡上一期工程施工,一共50套房子,另外一个建筑商是时任周庄镇刘某某书记推荐的商酒务镇人杨某某,他负责坡下二期工程施工,也是负责建设50套房子。坡下面第二期的土地补偿款是建筑商杨某某出的,他建的新农村占地30亩左右,杨某某分几次给我60万元,让我给占住地的农户发。杨某某把钱给我,不直接给村文书是因为当时村里分工,我主要负责新农村这一块。村里新农村建设成立的有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我任领导小组组长。所以杨某某把钱给我让我负责给农户发。杨某某建的新农村占住的地是4组机动地,这块地是我大哥李某某的承包地。我大哥李某某包四组的机动地签的有协议,李某某有两个儿子,李某甲和李某乙,听说他是以他儿子名义签的协议,具体以哪个儿子的名义签的协议我也不知道。李某某给村上交过承包款没有我也不清楚,在我干支部书记期间没有交过。2012年9月上旬,杨某某累计给我40万元时,我给杨某某出了一张40万的收到条。后来杨某某又陆续给我20万元的土地补偿款,地点有的在县城,有的在建设工地,这20万元的最后一笔是在2012年12月31日前给的,杨某某给我这20万元我没有给他打收据,至2012年年底杨某某共给我60万元的土地补偿款。杨某某给我这60万全部是现金。我给杨某某写的40万的收到条大致内容是“今收到杨某某现金40万元(土地补偿款),借款人李军照、陆庄村”,因为是村上借杨某某的钱,我就在后面写上了陆庄村,但是这张40万元借条上是否加盖陆庄村委会公章我记不清了。是以陆庄村名义写的,我记得落款上写的有“陆庄村”或者是“陆庄村委”,具体我记不清了,我给杨某某写这40万的收到条,就因为我是陆庄村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组长,我才收杨某某这先期垫付的土地补偿款,才给杨某某写的收到条。杨某某给我这60万元现金是我们村上问杨某某借的新农村建设的占地补偿款。不是我个人向杨某某借的钱。村上让杨某某垫付土地补偿款的事情,村上干部都知道这个事情。但是杨某某给我这60万元的事情村上就我一个人知道,其他人都不知道这件事。这60万元一直是我一个人保管的,后来这钱我借给我弟弟李某做生意用了。杨某某给我第一笔补偿款40万元后,我也没往银行存,一直在我家放着,2012年9月上旬,正好是收秋的时候。我们村新农村一期工程是我弟弟李某建设的,当时正赶上收秋农民工放假,需要支付农民工工资,我弟弟李某手中没有钱,就让我给他借钱,于是我就把这40万元的土地补偿款给了我弟弟李某,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另外的20万补偿款也是给我弟弟李某了,他用到新农村工程上了,具体咋用了,我也不是很清楚。我把60万元的土地补偿款给我弟弟李某,他没有给我出手续。我弟弟干村上的新农村是我让他回来该干的,他资金一直很紧张,就向我借钱,我想着我手里这60万元补偿款,村上其他人都不知道,我兄弟干这个工程等于是给我帮忙,我就把这个钱借给他了。李某不知道我借给他的60万元是土地补偿款,给他钱时我没有告诉他这是土地补偿款,但告诉他这些钱我要用的时候他随时给我。钱给李某后我一直都催着李某还这钱,李某说等着房子卖出去几套喽就把这钱还上,结果房子不好卖,他一直也没有钱,一直到2013年8月底市纪委的人到我们村上检查,我又跟李某说快点把钱凑齐,我得把这钱入到村里账上,后来纪委的人一直找我,我也不停的催李某还钱,后来李某说60万已经凑齐了,我让他把钱还给杨某某,在我去县纪委之前,我给李某打电话,他说钱已经还给杨某某了。2、证人证言(1)证人杨某某证言:2012年7月我承包了周庄镇陆庄村新农村建设工程,位置在陆庄自然村东边路南,我只是负责干建筑活,我承包之前该工程是李某承包的,我只是转接该工程而已。李某承包工程只打了两排地基,工程一直没有进展,上级又催工程进度,时任周庄镇书记刘某某联系我让我接收该工程。我觉得工程也可以做,就同意接收该工程了。当时村上负责新农村建设的是村支部书记李军照。我接手工程后在2012年8、9月份正式开工的,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刚接到工程时,李某只在北岗坡上打了两排房屋的地基,我当时并不知道李某是陆庄村支部书记李军照的兄弟,想把李某施工的成本结算后,全部接收该建设,但李军照找到我说让他亲戚李某接手北岗坡上一期工程,由李某负责一期工程的全面工作,北岗坡下二期工程由我自行建设,对外称我还是陆庄村新农村建设工程承包人。我考虑到李军照毕竟是村里的书记,好多事儿也要靠他帮忙,就同意由李某继续建设一期工程。我和周庄镇书记刘某某、陆庄村党支部书记李军照只是达成口头协议,没有签合同,说这个事情在周庄镇政府刘某某的办公室说的,我和村上约定新农村建设的开发主体是陆庄村,我垫资承建陆庄村新农村建设工程,预计建房100套,每套三间两层,面积大约197平方米,工程是大包,包工包料,按照每套14.6万元向我支付工程款,但是到现在一直没有支付工程款。新农村建设所占土地的征地手续由村上办理,土地补偿款标准是每亩2万元,土地补偿款均摊到房价上,前期由我先垫付土地补偿款,后期卖了房子再把这部分土地补偿款给我。大概是2012年8月份,李军照说村上群众催要32亩土地的补偿款,为了加快工程,村上先从我这里转借一下,等房子卖出去后,再还给我钱,我想着以后他还把钱给我,我就同意先垫付这64万元的土地补偿款。2012年8月中旬的一天下午,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在农信社大额取款需要预约,我没有预约,所以我印象我当时在好几个农信社的网点里面取了钱,凑够了40万元之后,我自己开车到陆庄村李军照他家,在他家我给他40万元现金,当时只有我们两个人在场,没有其他人在场。当时这40万元在一个塑料袋里面装的,具体啥颜色的袋子想不起来,这钱没有用东西包。过了几天,剩下的24万元记得在他家给了一次,还有一次是在周庄镇农信社门口给他的,具体那一次给他多少钱,我也想不起来,我只记得在周庄信用社门口我好像是取了钱出来给他的,这两次给他钱都是只有我们两个人在场,没有其他人在场。我借给村上这64万元借给村上32亩地的占地补偿款,不是我借给李军照个人的钱。我借给村上这64万元土地补偿款,村上就李军照知道,其它人都不知道这个事情。这32亩地都是谁的地我不知道。李军照没有给我说过这64万元占地补偿款都支付给谁了。我第一次给他40万元,李军照给我打了一张借条,上面大约显示“今收到杨某某现金40万元(土地补偿款),借款人李军照、陆庄村委会”,因为是我借给村上的钱,他在后面写上了陆庄村委会,但是这张40万元借条上没有加盖陆庄村委会公章;后来又给他的28万元都没有出手续,我一直在心里记着。李某在2013年3、4月份给过我60万元钱,李某当时给我说的啥,时间长了我记不清了。我现在想着是李军照给我的钱,但是我不知道是啥钱。(2)证人栾某某证言:我村开始新农村工作时,村里开会研究是对外招标,但是后来也没有招标,是李军照找的工程队开工了,李军照去找工程队开工没有经过村里研究,是李军照自己找的人,我到现在也不知道工程队负责人叫啥。我们村新农村建设占农户的土地,土地补偿款当时村里开会研究过,说的是谁承包工程,谁把土地补偿款拿出来,然后卖房子的时候摊到房价里。我村新农村建设分为两期,一期的土地补偿款承建商已经拿出来了,这钱给村文书了,村文书负责发放,二期工程的土地补偿款给没给我不清楚。陆庄村新农村建设占地补偿款是让建筑商先垫付,然后卖房时再加到房价里由建筑商收取。(3)证人董某某证言:陆庄村的书记是李军照、村主任栾某某、支部委员有我、宋某某、王某某、申某某也是,但是12年9月份他辞职不干了。村委员有蔡某某、许某某、纪某某。我们村新农村建设是2012年4、5月份根据省、市县政府文件规定1始动工建设,分为第一期、第二期。我们村新农村建设占地土地补偿款标准是统一的,每亩20000元。我们村新农村建设占地第一期涉及8户,占地26.414亩,应支付土地补偿款528280元,第二期就涉及李军照种的地。第二期的土地就是集体的土地,不是他个人的土地。土地补偿款第一期开始书记李军照给我掂去20万元现金叫我给被占地农户发放,发了两户半钱不够,因为应发是528280元,没法再往下发了,最后我将发钱表和剩余的4000元现金一块交给了李军照,具体他咋发我不知道。新农村建设分为两期,第一期建设是李某在那负责,具体承包商是谁我不清楚,第二期建设是一个姓杨的负责,叫什么不知道。大概2004年李某甲开始承包这30亩左右的机动地,当时李某甲和大陆庄四组签的承包合同,签合同时候我也在场,合同内容时间长了我记不清楚了,我没有收到过李某甲承包土地的承包款,最近几年李军照在种这块地,也没给我过承包款,村里其他干部收没收过这地承包款我不清楚,但是自从李某甲承包这块地后村上账上一直没有这块地承包款的入账。征用土地补偿是1亩2万元。征地补偿钱从哪里来的不我清楚。二期的土地补偿款情况我不清楚。大约2012年9月份,村上开两委会商量这块机动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由于李某甲承包土地没有到期,到时候赔偿金下来,一半给李某甲,一半用于大陆庄四组村民新农村购房补助,这个分配方案有会议记录。村上开会研究过这30亩地的占地补偿款一半分给四组群众,一半分给承包户。(4)证人李某某证言:我承包过陆庄村四组30亩左右的机动地,从2003年10月左右开始承包的,承包期30年。我和陆庄村四组签有承包合同。每亩地每年租金70元,承包期为30年。当时是以我二儿子李某甲名义和时任陆庄村支部书记的王某某和四组组长蔡某某一起签的合同,合同签订后我们到周庄镇司法所做过公正。自合同签订至今,陆庄村或者其四组从没有任何人找我要过承包款,所以我也从来没有给任何人交过承包款。2010年春天时,我就叫我弟李军照给我种这机动地,以后我承包的30亩机动地都是李军照在种。李军照在我原先盖养猪场的基础上又建了一所幼儿园,其余的土地还是种的粮食。陆庄村新农村建设占用我承包的30亩地,没有给我过土地补偿款。我不知道这回事。我不知道给李军照有没有土地补偿款,李军照也没有给我说过土地补偿款的事。(5)证人李某证言:时间大概就是2012年9月份,我是分多次找我哥借过60万元钱。李军照给我的现金,我没有给他出借款手续,我不知道他的钱是从那里来的。2012年入秋的时候,我新农村工地上资金周转不开,我就去找我哥李军照借点钱周转一下,后来我就陆续从李军照那里取了几次钱,用到我新农村工程上了。我找他借钱时他老给我说让我快点还给他,别的也没有说什么。李军照借给我的都是现金。我没有给李军照出借款手续。2012年年底的时候,我哥给我说这钱是杨某某的钱,让我快点凑凑给杨某某,我就从别处磨转60万还给杨某某了。杨某某没有给我打借条。还给杨某某这60万是我自己去还的,没有其他人知道。地点就在在东环路残联楼下我的办公室里。(6)证人杨某甲证言:李军照是陆庄村支部书记,2012年8月份的时候,李军照向我弟杨某某要钱,我弟杨某某叫我去给他取钱,我是2012年9月份的时候在周庄信用社取了一笔3万元的现金给李军照,经我手就给李军照这一次钱。我听杨某某给我说过给了李军照五、六十万元,其中包含有我给李军照的3万元,其他钱我不知道杨某某是怎么给李军照的。3、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军照生于1970年2月7日,具备刑事责任年龄。(2)中共周庄镇委员会文件、宝丰县周庄镇委员会证明、陆庄村委会证明,证实根据中共周庄镇委员会周发(2012)1号文件《周庄镇陆庄中心村新农村建设启动方案》,李军照系陆庄村新农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具体负责陆庄村新农村建设工作。(3)周文(2007)38号周庄镇人民政府文件,证实2007年9月2日,李军照任陆庄村支部书记。(4)陆庄村委会会议记录,证实李军照主持召开陆庄村两委会会议,商议新农村建设有关事宜。(5)周庄镇陆庄中心村建设情况说明,证实周庄镇陆庄中心村是县委、县政府2009年确定的新农村建设试点村,该中心村位于镇政府西5公里处,辖陆庄、东黄、东王三个行政村。共有6个自然村,整合后总人口3206人,耕地面积4740元。经县委办同意,陆庄中心村于2012年5月底启动,根据镇政府安排,由陆庄村两委会具体负责陆庄中心村建设工作。同时,镇政府要求陆庄中心村成立质量监督委员会,全面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截至上前,在建新民居100套,完成主体工程40余套。宝丰县人民政府文件、周庄镇人民政府文件,证实陆庄等4个中心村的审批和建设规划情况。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宝丰县周庄镇陆庄村等3个村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规划方案的批复,证实市政府批准周庄镇陆庄村建新村。宝丰县委、县政府关于持续推进2012年新农村建设的意见、党政联席会议记录、规划设计合同书,证实2012年5月7日周庄镇人民政府针对陆庄村新农村建设作出安排部署,及县政府对新农村建设的意见和对周庄镇陆庄中心村建设作出规划的情况。公检法协查存款帐户明细表,证实杨某某帐户于2013年9月6日存入60万元。土地承包合同,证实李某甲承包陆庄村四组机动地30亩。杨某某自书情况说明,证实李军照在2012年8月初以村上没钱,向其借钱给付土地补偿款和青苗补偿的情况。李某自书说明,证实2012年8、9月份,因新农村建设资金不够,向李军照借款60万元。在2013年2月,将60万元还给杨某某。(13)李军照自书说明,证实2013年10月25日李军照自书收杨某某60万元及借给李某的经过。(14)中国共产党宝丰县纪律检查委员会证明、情况说明、谈话记录,证实被告人李军照向宝丰县纪委主动供述了其挪用土地补偿款60万元的犯罪事实,并主动退还全部赃款,应按投案自首行为处理的情况。上述证据除第14项由辩护人提交和本院核实的情况外,其他证据均由公诉机关提供,均经当庭举证、质证,可做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军照作为宝丰县周庄镇陆庄村党支部书记,在协助政府从事新农村建设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收取的土地补偿款60万元借给其弟李某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军照犯挪用公款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军照主动向纪检部门交待其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并在庭审中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应认定为自首;庭审中李军照认罪态度较好,在案发前已主动将涉案款项退还,本院在量刑时减轻处罚。关于辩护人王艳认为被告人李军照挪用公款的犯罪数额应为30万元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军照供述杨某某给其60万元的性质是土地补偿款,与证人杨某某证实该款项属土地补偿款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虽然按照陆庄村两委会商议的土地补偿款由承包方与集体各占一半,但李军照收到该款后并未告知村两委会或入账进行发放,且该土地实际承包人为李某某,而李某某的证言也证实未收到土地补偿款且根本不知道有土地补偿款的事情,因此其中的30万元在没有发放的情况下,李军照私自借给他人使用,该30万元不能在犯罪数额中扣减,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信。关于辩护人认为李军照具有自首情节及主动退还60万元补偿款、认罪悔罪,建议对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予以采信。根据被告人李军照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全案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军照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3日起至2017年9月12日止)。审 判 长 陈锐峰审 判 员 杨松枝人民陪审员 贾跃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