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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吴江开商初字第03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吴江市民福电缆附件厂与苏州九龙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民福电缆附件厂,苏州九龙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江开商初字第0329号原告吴江市民福电缆附件厂。法定代表人陆国洪,厂长。被告苏州九龙电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美英,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民福电缆附件厂与被告苏州九龙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市民福电缆附件厂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市民福电缆附件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吴江市民福电缆附件厂承担。审判员  孙晋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姚栋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