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上商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徐路阳与金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路阳,金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上商初字第57号原告:徐路阳。被告:金磊。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路阳诉被告金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自己的权利,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路阳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1300元,应收650元,由原告徐路阳负担。审判员 程煜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童晓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