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酒肃总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杨廷英与王金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廷英,王金德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酒肃总初字第41号原告杨廷英,男,生于1974年4月10日,汉族。被告王金德,男,生于1962年5月2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廷英与被告王金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廷英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廷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廷英承担。代理审判员  马兴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艳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