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酒肃总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杨廷英与王金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廷英,王金德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酒肃总初字第41号原告杨廷英,男,生于1974年4月10日,汉族。被告王金德,男,生于1962年5月2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廷英与被告王金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廷英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廷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廷英承担。代理审判员 马兴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艳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