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襄法执字第15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巴晓祎 (1)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晓祎,张林,张汉中,王小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襄法执字第158-1号申请执行人:巴晓祎,女,1993年5月25日生。被执行人:张林,男,1993年2月7日生。被执行人:张汉中,男,1974年10月8日生。被执行人:王小珍,女,1967年1月13日生。本院(2011)襄民初字第7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林、张汉中、王小珍应赔偿申请执行人现金92829.15元,并承担诉讼费1170元。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汉中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京伟审判员 王志坚审判员 李 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苏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