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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19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与王曼茹物业服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王曼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南民初字第1973号 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净月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志坤,总经理。 被告王曼茹,女,197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本院在审理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与王曼茹物业服务纠纷一案中,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 蕾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相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