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民申字第17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3-12-27
案件名称
李艳萍与安阳市文峰区灯塔路幼儿园、王嘉庆、冯占海共有权确认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艳萍,安阳市文峰区灯塔路幼儿园,王嘉庆,冯占海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申字第172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艳萍,女,汉族,1974年5月14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安阳市文峰区灯塔路幼儿园。法定代表人:王嘉庆,该幼儿园园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嘉庆,女,汉族,1934年12月22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冯占海,男,汉族,1969年8月26日出生。再审申请人李艳萍因与被申请人安阳市文峰区灯塔路幼儿园、王嘉庆、冯占海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豫法民一终字第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李艳萍于2013年12月6日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李艳萍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艳萍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慧君代理审判员 王展飞代理审判员 张小洁书 记 员 杨立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