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峨边民保字第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李文玉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文玉,赵启君,杨俊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边民保字第01号原告:李文玉,女,197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峨边彝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袁加君,男,四川得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粟强,男,199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马边彝族自治县。被告:赵启君,男,1972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峨边彝族自治县。被告:杨俊花,女,196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峨边彝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玉诉被告赵启君、杨俊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玉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赵启君名下的川LD10**别克君越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文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赵启君名下的川LD10**别克君越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 利审 判 员 李 妍人民陪审员 李长耘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彭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