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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江汉立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徐建明与武汉住宅投资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建明,武汉住宅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江汉立保字第00002号申请人徐建明,男,195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武汉住宅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燕霞。申请人徐建明与被申请人武汉住宅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徐建明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武汉住宅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5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如不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武汉住宅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5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徐建明提供担保的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273号(圣锦苑)第4栋1层12号房屋予以查封,期限二年。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枝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肖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