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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民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原告程道东与被告王志彬买卖合同金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道东,王志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民初字第141号原告程道东。被告王志彬。本院在审理原告程道东与被告王志彬买卖合同金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程道东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道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吉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白成全 关注公众号“”